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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被父母绑树上教育 法院判定上传视频者侵犯隐私权肖像权

隐私护卫队 隐私护卫队 2021-01-29

随着短视频的兴起,不少人养成了“随见随拍”的习惯。一件家长里短的小事,因为被上传至网络,也可能发酵成千万人关注的热点事件。与此同时,视频中被拍者的隐私权是否遭到侵犯等质疑往往随之而来。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就对这样一起案件做出了判决。一个小女孩哭闹不愿上学,父母将其绑在树上进行教育,被路人拍下视频并上传网络,引发关注。法院一审认定,视频侵犯了当时小女孩的肖像权和隐私权,魏某应承担相应责任。


文|蒋琳
编辑|石莹

孩子哭闹不上学,被父母绑在树上教育

去年六一儿童节期间,一则“父母为教育女儿将其绑树上”的视频引发网友关注。
这则长约九秒的视频中,一个六岁左右的小女孩呈站立姿势,撩着自己的连衣裙,露出内裤,被一根黑色拖车绳绑在树上,哭泣不止。视频中还有一成年男子由远及近走来,抬手指向视频拍摄者,说:“该走走你的,听见了吗”。图自“北京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据媒体报道,拍摄者魏某当时在微博中写道:“太可怕了,这是亲生的吗?把孩子捆树上,开车就走。我去解救,他停车过来阻止我,后来路人纷纷过来帮忙才解救下来,那对夫妻还是不理孩子,说我自己的孩子你们别管。”经警方调查,小女孩叫李某某,当天早起后哭闹不愿上学,其父母在上学路上想对孩子进行教育,遂将其绑在树上。事件发酵后,李某夫妇表示对自己的不当教育行为非常后悔。警方也对二人进行了批评教育。随着视频大规模传播,女孩一家承受了极大的压力。魏某称,其发帖目的是想引起社会重视,提示父母教育孩子要讲究方式方法。不过他也表示,自己未经任何处理发布女童视频的做法欠妥,并于当天删除了相关微博。随后,李某某以拍摄者魏某侵犯其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魏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她还主张,新浪微博的经营者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新浪微博”)在其父亲提出删除视频时没有及时处理,导致侵权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应与魏某承担连带责任。

拍摄者发布当事视频侵犯小女孩的隐私权?

该案中,李某某主张,魏某未经其和其监护人同意,在未经模糊、打马赛克等遮掩处理的情况下,将拍摄的高清视频传播到微博上,引来众多网友热议及微博用户转发,侵犯其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
对此,魏某辩称,其主观上并无过错,视频是如实拍摄,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其行为也并非违法行为,并未侵害李某某的权利。
法院认为,虽然隐私强调私密性,但并不意味着在公开场所进行的活动就一定不构成隐私。如果这些在特定公开场所进行的是仅为一部分人所知悉的活动,一旦被大范围公开会给权利人的人格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亦应作为隐私予以保护。
该案中,魏某在拍摄涉案视频时,李某某的监护人是予以制止的,其已经通过行为明确表示了不愿意通过录制视频扩大知晓范围的主观意愿。一旦扩大传播,知悉范围就可能从当地当时的过路人群拓展到李某某的同学等相关人士,甚至带来社会热议,对李某某造成人格利益和人格尊严的重大损害。
并且,涉案视频中还有李某某在挣扎时露出内裤的镜头,涉及到李某某的私密部位,也不适宜进行传播。因此,按照社会一般合理认知,无论是李某某本人,还是李某某的父母,均不愿意此事超过现有范围进行传播。
综合考量上述因素后,法院认定魏某传播涉案视频的行为侵犯了李某某的隐私权。此外,法院还认为,魏某侵犯了李某某的肖像权。
法院指出,魏某可以采取拍摄视频后报警、给视频打马赛克遮掩处理等更加合理的方式,对不当行为进行举报或发起舆论监督,但他实际采取的行为已经超出了舆论监督的限度,背离了其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初衷。
针对李某某对于新浪微博承担魏某连带责任的主张,法院认为,该案中,魏某于传播当日即自行删除涉案视频。对于魏某的传播行为,不存在新浪微博接到通知采取必要措施的适用空间。因此,新浪微博无需与魏某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近期,魏某已经自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李某某家庭与魏某达成谅解。法院还就加强对“涉及未成年人内容”的视频资料的审核、对“通知-删除”义务的理解过于机械等问题向新浪微博发送了司法建议。


行使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应注意方式

南都记者梳理公开资料发现,类似的未成年人相关视频被“好心人”上传网络引发争议的事件时有发生。
据沸点视频报道,今年11月14日,安徽马鞍山某私家车上,一名男童被车窗玻璃卡住脖子。一男子和工友一边帮忙寻找家长,一边试图打开车窗施救。最终,男孩被成功救下。男子拍了一段视频上传网络,后被家长告知其行为侵犯男孩的隐私权,如不删除将对其起诉。
视频中,救人男子称,家长的态度让他寒心,发视频的初衷是“为了警戒一些家长,不要把小孩丢在车上。”对此,部分网友认为,男子是见义勇为,家长不该“小题大做”。也有部分网友认为,见义勇为和发涉及隐私的视频是两码事,要分开来看。
针对安徽的这起事件,北京网络行业协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王琮玮对南都记者表示,据《网络安全法》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男孩的面部信息以及车牌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因此男子的上述行为,涉嫌侵犯男孩的个人信息权利。
她建议,男子也可以在上传视频时,采取将男孩的面部、车牌信息进行马赛克等去标识化处理的方式,让公众识别不出特定的人。这样既保护了男孩的个人信息权利,同时也达到了提醒公众的目的。
“在出于为未成年人考虑的情况下,无论是父母还是社会上的‘好心人’,在行使自己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同时,都要注意权利的行使方式,确保在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的范围内,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此次判决案件的法官表示。
法官还提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要完善网络平台审核制度,加大对“涉及未成年人内容”的审核,正确理解“通知-删除”义务的要义,以期更好的履行好保护未成年人、营造清朗有序网络空间的社会责任。
综合“北京互联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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